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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农为自家月季讨阳光权

都市时报  2009-06-20    

花农老吴笃信一个道理:万物生长靠太阳,没有阳光照射,种什么都是白搭。不巧的是,他家大棚里的月季还真遭遇了这么一回,一幢钢筋混凝土的楼房拔地而起,把他家大棚遮蔽在一片阴影里,月季的“阳光权”被剥夺了,长得无精打彩。 花没了花容,自然不好出手。老吴忍不住了,为月季缺乏阳光和开发商打起了官司。昨天记者获悉,法院认定,开发商对老吴花卉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老吴今年48岁,是晋宁县昆阳镇张家村村民,以前他一直是种庄稼,2004年,他将自己分内的和租来的4亩多责任田全部改造为花卉大棚。第二年,他开始种植月季,长势喜人,老吴巴望着月季花能有个丰收年。 但是,2006年8月,老吴的花卉大棚旁边,新建起一个小区,遮挡了大棚的日照。 凭借多年的种植经验,老吴认定花长得不好与照不到阳光有关,为了寻找“铁证”,他拿着那些受伤的花儿找到了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经过实地取材、分析鉴定认为,老吴家的月季生长不良与建筑物遮光有因果关系,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经济损失共计20060.37余元。 “由于光照不足,大棚内花卉无法进行正常的光合作用,出现盲枝、萎缩,给我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老吴很无奈。于是,老吴找到开发商反映这一情况,就花卉的日照问题进行协商,要求赔偿。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了讨回损失,老吴夫妇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6万余元。 我做我的事,你做你的事,两个毫不相干的邻居因为阳光问题闹上了法庭。庭上,开发商也有满腹委屈——合理合法盖起的房子,没有哪项不符合审批条件,怎么莫名其妙就被告侵权了呢? 晋宁县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互助团结、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此案中,开发商小区里的一幢7层楼房(毗邻老吴花地)遮挡大棚花卉的阳光,致使阳光不足、生长不利,应当对花卉损失负主要责任,承担60%的经济责任。老吴在2006年知晓楼房对花卉有遮光现象,一直未采取积极的行为避免(例如改变花卉生长周期等行为),而且还有故意扩大花卉损失的行为,老吴夫妇也存在40%的过错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老吴夫妇经济损失26000余元。 最新信息 贵州:圣诞送花已提前预定 迷你盆栽变身超市营销“黑马” 海口百岁古树享受GPS定位 棕竹盆景养护管理与观赏(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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