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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湿地内不得设开发区度假区

东南早报  200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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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湿地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湿地公园又该如何保护?昨日,福建省建设厅正式转发了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福建省将从即日起实施这一新规。 如何申报湿地公园 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能供人们观赏、游览,开展科普教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具有较高保护、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的;占地500亩以上能够作为公园的;具有天然湿地类型的,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及代表性的。 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将采取有力措施,严禁破坏水体,切实保护好动植物的生长条件和生存环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对管理和保护不利,造成资源破坏,己不具备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条件的,将由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局报请建设部撤销其命名,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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