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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完善野生动物损害农作物补偿机制

中国绿色时报  200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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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森林资源增多,我国一些地区野生动物也逐渐增多,有的影响到当地群众的财产安全,甚至还造成了人身伤害。国家林业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正在修改中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对此进行进一步完善。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但是,由于野生动物造成损害比较严重的地方基本上是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经济落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因此,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目前,仅有云南等个别省份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云南省财政每年安排350万元补偿专款,加上州、县配套的经费,年补助总数约500万元,与实际需要补偿的金额相比缺口很大。 国家林业局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建议中明确提出,建立国家财政补偿为主、地方财政补偿为辅的损害赔偿机制,即“因保护濒危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偿;其他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偿,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数量确实超过环境可容纳量的某些地区的某些物种,需要进行猎捕的,均须经科学论证后,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董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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