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杭州市各地纷纷划定了禁猎期,期中桐庐县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划定5年禁猎期,全境为禁猎区,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近日,犯罪嫌疑人桐庐县项某某因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野生动物,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桐庐县公安局依法移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12月,犯罪嫌疑人项某某在桐庐县人民政府已经发布《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的情况下,因贪吃野味铤而走险,前往桐庐县瑶琳镇舒家村里陈家“大湾里”山和“直坞里”山,以安放禁猎工具“猎夹(铁夹)”共15只的方式进行非法狩猎,直到2019年1月26日,他所安放的猎夹(铁夹)把同村村民放养在山上的牛给夹住了,这才东窗事发。根据犯罪嫌疑人项某某供述,其在山上放铁夹狩猎期间,共猎获野兔6只,黄麂2只,野老鼠7只,绿豆鸟1只。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依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此案被移送审查起诉。
此案给广大群众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非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包括: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名录未出来)。此案中犯罪嫌疑人未经许可,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私设禁用工具猎夹(铁夹)非法狩猎,所猎获野兔、黄麂、绿豆鸟等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也就是说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的,只要同时违反特定的“两禁”,无论有无猎获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为杜绝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杜绝“舌尖上的杀戮”,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自觉不猎捕、不买卖、不吃食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积极同非法猎捕、运输、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杭州市林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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