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苗木供应信息 | 苗木求购信息 | 苗木报价 | 苗木品种 | 园林新闻 | 园林助手 | 苗木图片 | 植物库 | 园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33号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已经2006年6月8日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文盛 2006年6月16日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督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规范、违者查处的原则。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施计划需在考核年度内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列入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范围。 前款规定的考核年度为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第七条 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是: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三)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四)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五)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第八条 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有条件的地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第十条 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经济条件优化设计方案,努力提升补充耕地的等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的耕地数量,不得少于挂钩的建设用地项目所占用的耕地数量。 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与被占用的耕地等级相同或者高于被占用耕地的等级,按照占用耕地面积确定补充耕地面积;确实无法实现等级相同,难以保证补充耕地质量的,应当选择等级接近的项目,并按照数量质量等级折算方法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第十二条 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达到设计确定的有关道路、渠系、林网和耕作层厚度及坡度等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应当足额列入工程预算。 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补充耕地资金,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先行落实补充耕地,但不得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有关资金或者组织农民投工投劳实施土地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为“合格”。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规定之一的,补充耕地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每年对全国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作出部署。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对市、县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市或者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应列为本年度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并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考核,应当对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文件、设计、验收报告、补充耕地资金缴纳凭证等进行检查,并对补充耕地进行实地核查,确定考核结果,填写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表,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补充耕地的实地核查工作应当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相结合。已验收合格且已通过变更调查或者变更登记确定补充耕地数量的,可不再进行实地核查。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和报送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填报有关报表,并附说明材料,随同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报告,于本年度十一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结合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抽查情况,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补平衡情况提出意见,并在全国进行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总结,对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市、县提出通报,研究改进措施,并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地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暂缓受理该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补充耕地责任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佚名)
|
|||||||||||||
|
|
| 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处理,谢谢! | |
小叶黄杨双色杯价格
南天竹袋苗价格
夏鹃小杯价格
夏鹃大杯价格
草皮价格
三角梅加仑杯价格
鸡爪槭价格
金森女贞地苗价格
毛鹃成品苗价格
一串红双色杯价格
银边草大杯价格
低分枝丹桂价格
低分枝丹桂价格
丹桂柱子价格
金边阔叶麦冬地苗价格
金边阔叶麦冬大杯价格
黄风车茉莉价格
低分枝鸡爪槭价格
桂花球价格
垂丝海棠价格
垂丝海棠价格
垂丝海棠价格
垂丝海棠价格
垂丝海棠价格
垂丝海棠价格
垂丝海棠价格
垂丝海棠价格
垂丝海棠价格
垂丝海棠价格
大叶黄杨球价格
大叶黄杨价格
大叶女贞价格
卫矛球价格
独杆卫矛价格
营养钵卫矛价格
塔柏价格
红枫价格
排骨草地苗价格
六月雪价格
鸡爪槭价格
大花月季盆苗价格
刺槐价格
刺槐价格
连翘价格
大叶黄杨球价格
大叶黄杨价格
侧柏价格
侧柏价格
澳洲米花加仑杯价格
草坪混播价格
重庆清香木批发基
清香木新报价、基
种植各种规格清香
成都清香木批发基
夏鹃地苗苗子、夏
四川清香木种植基
夏鹃16杯、夏鹃12
夏鹃笼子基地、夏
矮麦冬玉龙草、基
大量供应玉龙草、
现货供应玉龙草、
四川玉龙草方盘批
玉龙草盘苗发货、
法国冬青新报价、
大量供应法国冬青
夏鹃地被小苗、夏
法国冬青新报价、
四川法国冬青低价
四川法国冬青种植
夏鹃大杯基地、夏
25高夏鹃地笼子、
20-30高小叶黄杨大
20-80高南天竹大杯
80高南天竹杯苗袋
12-20杯南天竹工程
80高南天竹大杯、
精品南天竹袋苗、
50高南天竹袋苗、
水生芦苇基地直供
四川芦苇新报价、
四川2加仑芦苇种植
芦苇20-80厘米高、
四川芦苇种植基地
常年供应各种规格
25高夏鹃地苗、夏
基地直供花叶玉蝉
30-40高夏鹃杯苗地
成都花叶玉蝉基地
20高夏鹃地苗、30
成都花叶玉蝉基地
10-40高夏鹃工程苗
夏鹃成品苗、夏鹃
10-30高夏鹃毛球、
25高夏鹃杯苗地苗
狼尾草种植基地、
水生紫叶狼尾草基
成都水生植物批发
四川紫叶狼尾草基
精品夏鹃毛球笼子
清秀夏鹃绿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