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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繁荣首都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现就进一步促进本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一)全面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快清理现有规章和政策,对其中含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内容进行修订。 (二)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进一步推进本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吸引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轨道交通、公路、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设。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政府投资的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股权或经营权。允许非公有制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招投标。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三)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制订本市社会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意见,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依法审查、加快办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推进社会事业领域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多样化和建设运营市场化试点。允许非公有资本和社会组织独资办学,推进股份制办学试点,鼓励中外合作办学。允许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进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制订《北京市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领域和方式,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四)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各类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并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五)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并购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集体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六)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郊区经济建设及区域经济合作。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向郊区发展。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郊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城建设,加快郊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制订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山区建设,发展特色林果业、绿色养殖业、休闲旅游业等。引导加工制造业向郊区工业园区有序转移,逐渐形成区域优势产业,带动区域农村经济发展。积极探索建立信贷与财政联动机制,扶持农民自主创业,加快郊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鼓励本市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参与西部及周边地区能源、资源领域的开发、建设与运营,建设能源、资源基地;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目的,与西部及周边地区开展产业合作,延伸产业链;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在西部及周边地区投资兴建农业、畜牧业等生产、生活资料基地;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区域经济合作。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七)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完善和规范资金管理。市及有条件的区县应设立和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公共技术平台建设,支持为大企业配套、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清洁生产等产业扶持项目,以及作为国家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配套资金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订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征集、评审、决策和投资过程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完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管理办法,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 (八)完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进一步从首都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建立和完善分类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健全贷款营销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提升信贷服务水平;切实发挥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作用,提高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服务。结合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政策,进一步提高定价自主权,发挥利率的风险溢价作用,调动和提高基层信贷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支持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与国家政策性银行合作,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完善产品创新机制,提供适合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需要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 (九)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加强上市培训和辅导,为企业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直接上市融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并购重组、改制上市。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创新交易方式和品种,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所的作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合理流动和股权结构合理调整。做好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试点工作。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鼓励信托投资公司探索实施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股权信托计划,加快建立和完善股权信托退出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十)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加快市及区县两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担保规模。建立市再担保机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或联合兴办互助性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和退出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实行限率补偿。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中小担保机构健全制度,提高信用水平,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健全担保行业自律性组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凡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十一)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继续支持区县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加大对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支持开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综合服务。整合全市各类中介服务资源,创办市中小企业中介服务大厅,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市场化服务。积极引入港澳地区及境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形成覆盖全市的中介服务网络体系。研究制订促进北京市行业协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加大行业协会改革和调整力度,规范和发展各类自律性组织,整顿中介服务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充分发挥其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十二)积极倡导自主创业,完善创业服务。鼓励公众按照首都功能特点和产业发展方向大胆创业。重点支持科技型、出口型、服务型、就业型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进一步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人员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支持区县建立创业服务基地和创业服务机构,着重提升各类专业服务能力,为创业者提供各类服务和政策支持。 (十三)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 (十四)加强科技创新服务,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加大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服务机构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力度,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实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非公有制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各项费用可按照有关规定计入生产管理成本。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 (十五)改善信息服务。本市各级政府要不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网络、媒体等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国企改革、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和预警信号。建立中小企业门户网站,整合各类法规政策及其相关信息资源,方便企业获取信息。推动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 (十六)促进人才向非公有制企业流动。本市各级政府部门要重视非公有制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在人才引进、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政府奖励、档案社会化服务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提高管理服务质量,满足企业人才需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人才流动。对流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人员,原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工作调动和有关保险结转手续,接收单位应依法为接收人员及时缴纳各种保险费用,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置障碍。对非公有制经济需要的各类人才和高校毕业生,在办理人才引进、学生招聘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十七)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开拓国内外市场。改进政府采购办法,在政府采购中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充分发挥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业分包与合作交流北京中心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引导企业进入国际采购体系。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安排建立出口企业国外知识产权保障资金,支持和帮助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开展进出口业务培训、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开拓国际市场。 (十八)建立守信企业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市、区县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数据库。要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充分依托已建立的信用系统,逐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九)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宪法修正案规定,加快清理、修订和完善本市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生产经营场所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占用、破坏。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要依法予以补偿安置。 (二十)维护合法权益,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开展监管活动,提高监管人员素质。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在执法监管活动中公开、公正执法,不得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幅度以外实施行政处罚。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不得非法强制要求企业参加培训,必须参加培训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各种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本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举报投诉等,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及时受理,认真查实,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二十一)停止收取两项收费,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清理和调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 (二十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贯彻执行《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推行工资协商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工人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充分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禁止使用童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二十三)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制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权利。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二十五)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企业行为。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强化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并保证必要的投入。按照国家及本市对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落实各项任务。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依法报送统计信息。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严格规范股权转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二十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诚信意识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二十七)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引导和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以产业链为依托,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通过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培育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发展专业化市场,创新市场组织形式,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逐步建立技术与服务的公共平台,推进公共资源共享,促进以中小企业和相关支撑机构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二十八)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京设立总部。对于在京投资并建立总部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本市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确保进京企业充分享受政策支持。对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2〕12号)及相关规定的,享受有关奖励政策。 六、加强领导,改进监管,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九)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本市各级政府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进一步完善私营个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协调作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协调、指导。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等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 (三十)改进政府监管方式。本市各级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质量技术监督、监察等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十一)增设市政府专家顾问团非公有制经济顾问组。在市政府专家顾问团中增设非公有制经济顾问组,选择部分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作为市政府顾问,参与经济与社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咨询。 (三十二)完善统计制度,健全监测体系。统计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适合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统计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规模以下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反映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十三)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非公有制企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 (三十四)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国家及本市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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