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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审议规程

互联网  200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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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3月16日制定 1965年5月22日修正 1970年1月14日修正 第1条 1.会长在召集农业机械化审议会(以下简称审议会)时,至少应提前2周将会议目的、时间和场所等项定下来,并通知委员。但在紧急情况下,不受此限。 2.前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分会。 第2条 1.会长同时是审议会的议长,并负责整理审议内容。 2.前面规定同样适用分会长。 第3条 1.审议会设置基本方针分会、检查分会和特别分会。 2.基本方针分会负责审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1953年法律第252号,以下简称法)第5条之2第1项关于引进高性能农业机械的基本方针的有关事项。 3.检查分会负责审议法第14条各项中提出的事项。 4.在前项的场合下,检查分会的决议可作为审议会的决议。 5.特别分会审议会长认为有必要审议的事项。 第4条 会长或分会长,可委托他指名的委员或专门委员构成的专门委员会对某一专门事项进行调查。 第5条 专门委员针对会长和分会长的要求,可在审议会或专业分会上对某一专门事项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6条 法律、政令和本规程未作规定的由会长确定与议事手续有关的必要事项的审议手续。(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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