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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委员会关于改进农业机械化工作、调整国家和合作社农工统一委员会内的农业机械化站和农业单位之间关系的法令 1982年1月7日国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章 农业机械化工作的组织 第1条 农业机械化站,作为国家和合作社农工统一委员会的专业单位,同国营单位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起,组织和保证在适当的农时和按技术要求开展农活,高效率地使用全部拖拉机和农业机械,加强劳动秩序和纪律,以提高农业产量和经济效率。 第2条 农业机械化站,根据法律,组建农机分站和农机队。 第3条 在国营农业单位组建的农机分站和农机队,纳入国营农业单位的活动,接受国营农业单位和农业机械化站的双重领导。 农机分站和农机队的工作人员,纳入国营农业单位的经常性活动,他们有责任参加完成国营农业单位的一切农活。 组建在国营农业单位的农机分站和农机队的农机手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畜牧业生产所需要的、改由国营农业单位管理的操作运输工具的有关人员,作为工作调动转入这些单位。 第4条 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组建的农机分站和农机队,纳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活动,接受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业机械化站的双重领导。 组建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机分站和农机队的农机手和其他工作人员,作为社员纳入农业生产合作社活动。非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的农机手和其他工作人员,经社员大会批准为社员。 上款中涉及的人员,保留农业机械化站工作人员的资格。 第5条 农业机械化站拥有的拖拉机、自牵引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业机械和设备,根据签订的长期合同,交付国营农业单位和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用。 第6条 国营农业单位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领导,根据技术要求,编制机械化作业和手工劳动的计划安排,制定开展农活的先后顺序。在最后确定这些计划安排时,还须考虑到农机分站和农机队人员进行保养、技术检查和日常维修所需要的劳动力。 所有参加完成这些计划安排的人员及负责监督其实施的农业机构,都必须遵守计划安排。 第7条 国营农业单位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领导,有责任同分场场长、分站站长和农机手一起,研究制定用最少的人手、最少的机械,实施机械化作业的最经济的办法,以便同农业机械化站签订合同。 第8条 农业机械化站负责拖拉机和农业机械的装备状况,监督合理利用机械和遵守保养技术要求,修理设备,翻新零配件,以及为各农业单位正常开展机械化作业提供所需要的燃料、润滑油、零件和材料。 农业机械化站有权收回农业生产单位使用不当的设备,以便加以重新分配。 第9条 农机分站为农机队保障技术服务和迅速排除故障,并为农业单位和群众家庭进行修理、安装和提供服务。 第10条 为了开展畜牧业设备和装置的安装工作,为了提供技术服务、金属切割和各种服务活动,为了对畜牧业生产活动的专门设备进行大修和为了培训人员,将在各县开设各种专业中心。各专业中心受农业机械、灌溉、运输和农业、食品工业设备生产托拉斯的管理和领导。 第11条 农业和食品工业部,根据经审批的发展和标准化计划,保证统一装备农业各部门所需要的机械化手段。 第二章 开展农机作业 第12条 一切农业单位,通过由农业专家领导的大队开展机械作业。 这些大队是长期性的,一般按统一委员会下属单位的农业生产分场组建,至少存在一个生产周期或一年度。 园艺单位,其他蔬菜、马铃薯、果树和葡萄种植单位,以及有饲料和牧草种植分场的单位,农机作业工作视情况通过农机分站或由农业专家领导的专业队进行。 在农忙高峰季节,为了适时和高质量地进行耕耘和播种,为了及时和无损地完成收割,各农业单位的一切机械和人力必须集中用于开展这个时期的农活。 当许多方面的农活需要在同一时期进行时,各单位的领导要确定轻重缓急,分配劳力和机械,要能够确保一切必要的作业同时良好地进行。 在农活不需要拖拉机、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的时期,要把它们用于建筑运输、修路施工、水利建设、改良土壤和其他工程,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13条 农机大队的工作,由农业专家组织和领导,农业专家同农机手一起,负责实施各种作物技术要求规定的作业,实施化学化和灌溉计划,负责所分配的每一块土地和每一种作物达到计划产量,并负责节约使用拖拉机和农业机械,遵守燃料和润滑油的消耗定额,以及完成本分场和本农机队的计划收支。 第14条 农机手、专家和分站的其他固定人员,接总承包制同所在单位一起保证完成农业生产任务。 总承包制的劳动报酬取决于:获得的农业产量;作业的质量;遵守有关开展农活的法律规定和农牧业技术要求的情况;各单位使用的农业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修情况;遵守材料消耗和劳动开支计划的情况。 根据农业和食品工业部依法编制的技术要求,总承包制合同要规定:各种机械化作业额和作业期限;计划产量指标;作为报酬的数额;单位产量的收费标准;质量指标;生产开支;其他条件或相互的责任。 第15条 分场场长、农机分站站长和农机队队长,对及时良好地完成从耕耘到收割、产品运输和贮藏等一切农活负责,包括对由其他队协助进行的作业负责。 农机手、分场和分站的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分场场长、分站站长和领导农机手的专家,依法按总承包制取酬。他们根据自己所在队按每种作物所获得的每吨产品的比率或按每1 000列伊的实物产值的比率取酬,报酬不受限制,并且不受其他队或整个单位的实际产量的影响。 在超额完成保证产量的情况下,支付用作总承包制各种待遇的全部数额和与此相关的报酬基金,要作相应的重新计算,并依法发放。 农机队队员的报酬,根据每人各自的作业额和作业质量,以及根据燃料、润滑油和零件消耗定额的严格遵守情况发给。 农业技术员和农机队的其他人员,若在总承包制规定的本分工作之外,还在同一单位或在别的单位干其他的活,他们依法按计件制领取这些活的报酬。 农机手干手工活,则按为这些活规定的比率取酬。 第16条 材料、燃料、电力的消耗比规定的标准有节余时,农机队、农机分站或车间的人员可以依法享受年度节约奖。 当材料、燃料和电力的消耗超过标准时,要向造成这一情况的人员按等价扣回。 第17条 农业机械化站领导人员的报酬,根据以下主要指标发放:主要农作物产量计划完成情况,主要农作物由县农业和食品工业总局根据每个农工统一委员会国营农业单位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具体条件,在年初时加以规定;作业计划总额的完成情况,其条件是要遵守有关农活作业的法律规定和遵守规定的农牧业技术要求,全部拖拉机和农业机械的保养和维修的情况;计划开支遵守情况。 第18条 在农工统一委员会各生产单位工作的所有专家,受农工统一委员会的管理。 专家作为国家的代表,在国营农业单位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工作,他们对完成各单位的生产任务和经济任务负有直接责任。 在所有农业单位中,除作为经理、农业生产合作社主席和总农艺师被分配或被选举担任各单位领导的干部之外,所有的其他农业专家直接负责一个分场或一个生产部门的活动,直接负责完成产量和取得计划规定的经济成果。 第三章 国家和合作社农工统一委员会的责任及国营农业单位和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领导机关的责任 第19条 国家和合作社农工统一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下属各单位的生产活动,采取和实现各单位规划化和专业化的措施,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制定并严格贯彻对开展农活的要求,实现发展计划和完成各单位的生产计划。 第20条 统一委员会中各农业单位的全部种植业生产活动,根据农业组织和经营规划为每块轮作地确定的计划统一进行。 每一个农工统一委员会,必须采取措施提高产量和发展饲料基地,从而靠自身的生产,保证下属各单位畜牧饲养所需要的全部饲料,并完成向国家交售的义务。 第21条 国营农业单位的劳动人民委员会、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领导委员会,以及农工统一委员会内其他每个农业生产单位的集体领导机关,负责按照法律妥善地经营和使用本单位拥有的全部土地,不断发展生产和提高产量,严格贯彻规定的技术要求,合理使用全部物力和财力,从而完成计划规定的生产任务和使全部活动达到最高效率。 第22条 各国营农业单位和各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自行管理和财经自行核算的原则,开展其全部活动。它们有责任以最高的效率经营自己的物力和财力,靠自己的收入保证各项开支,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取得利润。 第23条 县人民委员会同县农业和食品工业总局一起,把生产计划和财经指标分配到各国营农业单位和各农业生产合作社,并把它们汇总后分配给农工统一委员会。 农工统一委员会同各农业单位一起,根据土地的适宜程度和生产能力,以及各个单位的技术物质基础,有差别地把计划任务分配到每块土地,并保证其达到计划规定的产量水平。 计划先后提交每个农业单位的劳动人民大会和农工统一委员会大会讨论和批准。 第24条 国营农业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机械化站及农工统一委员会内的其他单位,都是计划承担者,都有各自的合同责任,都必须保证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一切作物和一切农业活动的生产任务和交售任务。 第25条 乡人民委员会同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起,负责使交付社员和其他人员使用的或属于个体农户所有的全部土地面积,根据作物计划,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 第26条 为了提高农业产量,合理使用土地的生产能力;为了统一采用生产技术和按同样的消耗定额使用化肥、农药和其他材料,在农工统一委员会各下属单位的总体范围内组织轮作,不管土地属谁所有,按肥力特点统一分地块,其大小要适合机械化作业。 第27条 轮作地块若只由一个农业单位的土地组成,则由这个单位负责及时和高质量地开展一切农活,保证用尽可能少的开支获得高的产量。在这轮作地块上获得的产量,也全部归这个单位所有。 轮作地块若由几个农业单位的土地组成,则交给在这轮作地块中拥有最大面积的那个农业单位,或交给由农工统一委员会指定的最能良好地组织生产和管好这块农田的农业单位来负责耕种和取得计划规定的产量。在这样轮作地块上获得的产量,根据轮作地块整个面积的平均产量和每个单位在其中拥有的地块面积,按比例分配。(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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