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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  200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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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农字[2005]101号各市、县(区)农业(果业、蔬菜、茶叶、畜牧、水产、农机)局(办):  为了搞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使我省农业经济尽快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所面临的新形势,更好地对接长珠闽,融入全球化,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促进全省农业标准化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环境优良、区域范围明确、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组织管理完善、按标准要求进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区域。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第二章 示范区建设的条件  第四条 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重视农业标准化工作,重视农产品质量建设,对示范区建设有规划、有目标、有措施和经费保证。  第五条 有优势主导产业,该产业的产品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的知名度。  第六条 区域范围内无工业“三废”污染源,产地环境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绿色、有机食品产地环境评价。  第七条 农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较好,能满足灌溉、运输等农业生产需要。  第八条 生产区域相对集中连片,省级示范区规模:水稻种植面积不少于1万亩,油菜种植面积不少于0.5万亩,豆类、薯类、玉米、花生、芝麻等农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水果、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0.3万亩,茶叶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水产品池塘连片养殖面积不少于0.02万亩,湖泊、水库养殖面积不少于0.1万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生猪养殖规模不少于3万头,肉牛养殖规模不少于0.1万头,奶牛养殖规模不少于0.05万头,其它牲畜养殖规模不少于1万头(只),禽类养殖规模不少于10万羽。  市、县级示范区规模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及主要生产技术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地方农业标准可遵循。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组织化程度较高,有农产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产业龙头。  第十一条 示范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基地主要生产骨干经过相应的农业标准化技术培训,农户的农业标准化技术培训普及率达到90%以上。  第三章 示范区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完善农业标准体系。示范区应当参照现有国家、行业、省地方农业标准或农产品出口国的相关标准要求,进一步制定完善示范区环境保护措施、药物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与管理制度、病虫草鼠害防治技术措施、产品质量分等分级标准、农产品收获与加工管理制度等相应的地方农业规范,或依托龙头企业制定完善相应的企业标准体系,使农产品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都有相应的标准可遵循。  第十三条 以点带面,推进标准化生产。每个示范区应当依托生产、加工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办好若干个核心示范块,规模不少于示范区总规模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做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农民的技术培训工作,按标准要求规范组织农产品生产。推广的标准应当简化为技术规范操作卡(或手册),发放到农户。  第十五条 以农产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积极推行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对生产的农产品实行统一供种、统一生产技术、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品牌销售。  第十六条 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设施装备和农业机械,不断提高示范区的装备能力和机械化水平。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建设,依托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或其它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立示范区药物残留快速检测室,在示范区主要地块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网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  (二)按照全程监管的要求,做好示范区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加工过程中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三)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质量可追溯要求,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农田生产档案、企业生产档案。在示范区内经销农业投入品的单位对经营的农业投入品的来源及去向应当进行详细记载;农户对农业投入品的来源及使用情况、生产的农产品的去向应当进行详细记载;生产企业、加工企业对原料来源,生产、加工的农产品质量情况,生产、加工后的农产品的去向应当进行详细记载。记载档案应当完整并保存三年以上。  (四)开展诚信活动,制定乡规民约,合同约束,提高农民的质量安全监督和自律意识。  第十八条 示范区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应当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要求,不得检出国家禁用农业投入品。  第十九条 以企业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对示范区生产的农产品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积极开展GAP或HACCP质量管理认证。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的农产品产量应当占示范区总产量的80%以上。  第二十条 推行农产品质量分等分级。销售的农产品包装物上应当标明产地名称,产品商标,质量等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志,提高产品质量档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库,及时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第四章 示范区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示范区建设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申请书》,经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择优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建设并分步安排省级示范区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示范区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示范区建设方案,落实各项建设措施,明确管理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确保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所在地的县(市、区)应当成立由当地党政领导为组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查,落实配套建设经费。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立统一格式的标示牌,标明示范区名称、生产规模、建设单位、建设时间,绘制区域位置图和生产地块分布平面图,对生产地块统一编号。示范单元也应当在生产地块显要位置树立展板,标明生产地块编号、产品名称、负责人、生产规模、采用标准、建设时间等。  第二十七条 示范区建设时间一般为三年,建设一年后,由省农业厅或省农业厅委托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评议;建设期满三年,由省农业厅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办法由省农业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示范区建设考核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示范区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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