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网   苗木供应信息 苗木求购信息 苗木报价 苗木品种 园林新闻 园林助手 苗木图片 植物库 园艺

您所在的位置: 园林网首页 > 园艺频道 > 农业资料库 > 农业法规 > 正文

饲料产品质量监督

互联网  2006-06-23    
氯胺酮原料及氯胺酮注射 关于人用狂犬病疫苗实施 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 关
农业部关于实施“九大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无公害农产品定点检测机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三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
广西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200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四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 贵州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事
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 贵州省农业行政许可听取 中国纤维检验局通过《绵

工作程序: 一、制定饲料产品监督计划。农业部委托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起草和制定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跟踪检查和农业部统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汇总报告的审核编写工作。 二、任务布置。农业部根据饲料产品监督计划安排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跟踪检查、统检以及不定期专项抽查等工作。 接受监督抽查任务的质检机构,派1名主管技术、检验工作的主任/副主任或所长/副所长及其他有关人员,携带抽查方案接受任务。抽查方案经农业部审查通过后,开具《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并领取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书和《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反馈意见表》。 三、抽样。抽样工作单、抽样封条、抽样标签统一由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提供样本。 (一)质检机构派员到企业进行抽样时,应至少有2人以上(含2人)抽样人员参加。抽样人员到达企业后,应出示《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质检机构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或行政执法证),向企业说明抽查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原则等内容后,再进行抽样。 (二)抽样可采取突击的方式,在销售或代理企业、用户仓库或饲用现场、生产企业生产线末端或成品库,随机抽取企业自检合格和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1.被检企业没有或暂时没有《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2.产品未经企业自检合格的。 3.有确凿证据证明产品属企业自产自用,不在市场上流通的。 4.有确凿证据证明产品按特定合同生产的。 5.产品标有试制字样、或处理字样或退货的。 6.产品抽样基数不够的。 (三)被检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接受抽样和免于抽样: 1.企业出示同类产品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监督抽查通知书的,而且是在有效期内的。 2.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3.抽样人员姓名与《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4.抽样人员携带有效证件不齐全的。 5.被检企业名称与《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四)抽样程序要严格按照GB/T14699.1-93《饲料采样方法》和农业部公布的“官方采样方法”进行。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饲料原料抽取样品约500-1000g;添加剂预混料、添加剂抽取样品约250-500g或同等质量的包装。每份样品抽取三份,一份留给被检企业,两份带回质检机构,其中一份供检验,一份备存。 (五)抽样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填写抽样工作单。抽样工作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等,双方履行确认手续方为有效。质检机构和企业需要特别陈述和说明的,应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抽样工作单一式四份,第一联留存抽样单位、第二联留存被检单位、第三联留存负责任务组织实施机构、第四联留存下达任务的行政主管部门。 (六)凡在销售、代理企业仓库或用户饲用处抽取的样品,质检机构还应以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让其确认样品真伪。15个工作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应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生产。 (七)对因停产、转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抽样人员要查验有关记录,现场查看,并让其出具书面说明。 (八)对被抽查企业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要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如企业经劝告仍不接受抽查的,抽查人员要做好记录,收集旁证,上报农业部统一处理。 四、检验 (一)饲料质检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样品登记、编号、样品处理、备份、领用、检验、保存等程序,应有完备的组织措施和质量管理体系。 (二)饲料质检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性状、色泽、封条有无破损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外来因素。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和编号相符。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加注标识后入库。 (三)执行严格的样品领用程序,应设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过程要有记录。 (四)检验仪器设备应在检定周期内并正常运转。 (五)必须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合法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六)检验原始记录要如实填写,不得随意涂改。检验内容应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清楚并与抽查方案一致,数据可靠,结论准确。检验报告要经三级审核,检验结果要经二级审核。 (七)质检机构在检验工作结束后,备用样品要妥善保存6个月。 (八)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发给被检企业的检验报告应打印二份,正本发给被检企业,副本供质检机构备存;在流通领域或在饲用(场)户抽样的,发给被检企业的检验报告应打印三份,二份正本分别发给生产和流通领域或饲用(场)户,副本供质检机构备存。 五、复议和汇总 (一)质检机构在检验工作结束后要立即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反馈意见表向被检企业和生产企业反馈。被检企业1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申请的,则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对被检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反馈的,质检机构应落实情况。质检机构在收到不合格企业的异议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质检机构要认真研究和回复企业的异议申请与反馈意见,严格审查,异议处理要纳入汇总报告。 (二)不合格企业对质检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不同意见的,可在10日内向农业部提出意见。农业部在接到企业的意见后,组织有关专家认真研究,10日内进行处理并回复企业。企业仍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企业对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书面申请产品复验,质检机构应当受理。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一致的,复验费由申请复验的企业支付;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由质检机构承担。 (四)质检机构在完成全部检验工作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汇总报告上报农业部,并抄送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六、后处理 (一)根据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跟踪检查、农业部统检和与其相应的定期季度监督抽查和不定期专项抽查结果,农业部及时以部发文发布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对两次抽查质量不合格产品、使用违禁药物产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的产品和拒绝抽样的企业予以公告批评,并责成有关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和限期整改。对使用违禁药物屡教不改的企业,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取消其从业资格。 (二)省级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农业部监督抽查公告后,应及时转发公告,通报有关情况,举办不合格企业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学习培训班。同时,布置整改和复检。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代理企业,除停产、转产不再生产的以外,均必须接受整改和复检。省级饲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整改和主持复检工作,并将整改和复检结果上报农业部并抄送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三)对于抽查反映出来的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和饲料安全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低的地区,农业部将责成国家、部省级饲料质检机构会同当地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专门组织质量与安全分析会。 (四)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要求 1.对两次抽查质量不合格产品、使用违禁药物产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药物的产品、拒绝抽样的企业和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应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2.由企业负责人向全体职工通报情况,落实整改责任制。 3.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4.清理不合格产品,已经销售上市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5.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在管理、技术、工艺、品质控制等方面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6.接受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五)对不合格产品销售和代理企业的整改要求 1.对仍在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和库存立即进行清理,存在饲料安全隐患和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必须停止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应尽快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达到技术指标后方能销售; 2.针对质量问题,查明质量责任; 3.加强业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六)复查申请。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向当地省级饲料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饲料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部省级饲料质检机构,按照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和检验。复查申请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七)对于拒绝抽样的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当地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执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由当地饲料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八)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不合格产品,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罚则处理。  (九)对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得给予各种生产经营性的奖励和先进称号,二年内不得申报农业博览会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使用表格:  1.《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书》  2.《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反馈意见表》  3.《农业部饲料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反馈意见表》( 佚名)

四川省种植业无公害农产 实施安全鉴定的农业机械 关于早籼稻收购中执行国
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 关于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大 贵州省监督农业行政许可 贵州省农业行政许可层级
湖南:关于切实抓好秋冬 《流通领域高致病性禽流 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

分享到:


加入收藏】【  】【关闭

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处理,谢谢
中华园林网版权所有 2005-2006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中华园林网版权所有 2005-2006 | 客服电话:0571-89900732
中华园林网客服QQ:623973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