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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

互联网  200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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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函[2005]101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2006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6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06年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商品为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3的商品。  二、2006年度蚕丝类商品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5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6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四、有关边境省、自治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国家重点管理商品边境贸易出口管理工作。根据我部下达的蚕丝类商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合理安排出口,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6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2006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商  务  部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2006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单位:吨)地区蚕丝(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2,5003的产品)蚕茧(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的产品)合计18000150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100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50050北京100 河北300 黑龙江100 辽宁300 河南200 山东2700100安徽300 江苏2100 浙江4500 宁波200 广东2500 广西100 四川1000 重庆1700 陕西300 云南(边贸)100 西藏自治区100 西藏(边贸)200 贵州100 江西100 湖南300 新疆100(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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