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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从境外引进水产生产性苗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互联网  200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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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14日 农渔科[199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从境外引进水产生产性苗种的管理工作,我局拟于近期研究制订《水产苗种进出口管理办法》,在该《办法》未正式下发之前,办理水产生产性苗种引种免征进口税批件程序暂定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归口审查申报单位。各审查申报单位应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向我局提出年度引种计划(数量、种类),我局将在该计划范围内予以审批。请各审查申报单位指定一个经办处室并报我局备案。各审查申报单位对系统内外的申请应一视同仁,对所有申请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 二、申请单位是指直接用苗单位或受用苗单位委托的代理公司。申请单位应向审查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单位若是用苗单位,其申请函必须经各业务主管部门加注意见,证明所引进的苗种是用于生产,而非用于经营;申请单位若是代理公司,除提供申请报告外,还须提供用苗单位的委托书。 2.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或意向书)复印件,若合同(或意向书)是外文本,则应同时提供中文译件。 3.填好的《农业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 三、各审查申报单位在对申请单位提供的全套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正式行文向我局提出申请并附申请单位提供的全套材料。若发现弄虚作假和转手批件现象,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进口申请,并追查审查申报单位的责任。 四、为防止境外病毒的带入和种质污染,对南美白对虾和甲鱼(亲本、苗种)暂不办理进口手续。 请照此执行。(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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