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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互联网  200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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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1月20日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这五项优惠政策包括:一是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四是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五是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这是该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而专门制定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执行上述政策,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强调,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政策执行。要按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一律免征增值税,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变通政策。要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实行办税公开,欢迎社会监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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