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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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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业经7月1日第二次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该实施方案安排和分工,抓紧推进毒鼠强专项整治各方面的工作。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2003年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2003年7月18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精神,按照第二次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会议要求,根据《2003年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农市函〔2003〕2号)和各专题组工作方案,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分工  (一)整治工作小组组成  组长:农业部范小建副部长  副组长:公安部白景富副部长  成员:工商总局(刘凡)、质检总局(蒲长城)、食品药品监管局(惠鲁生)、安全监管局(王德学)、中宣部(赵奇)、农业部(张玉香)、公安部(徐沪)、发展改革委(李扬)、财政部(卢贵敏)、卫生部(汪建荣)、环保总局(张力军)、供销总社(李占海)和全国爱卫会(汪建荣)  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农业部承担,主要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信息交流等日常工作。  (二)专题组组成  整治工作小组内设六个专题组,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如下:  第一组:案件查处组。公安部牵头,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参加。  第二组:企业核查组。农业部牵头,质检总局、发展和改革委、安全监管局参加。  第三组:市场整顿组。工商总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农业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爱卫会、供销总社参加。  第四组:化学品处理组。环保总局牵头,农业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供销总社参加。  第五组:事故救治组。卫生部牵头,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参加。  第六组:灭鼠试点宣传组。农业部牵头,中宣部、全国爱卫会、卫生部、供销总社、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  二、各专题组主要任务及进度安排  (一)案件查处组  1.协调出台司法解释。协调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好关于查办非法制贩毒鼠强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力争尽快发布实施,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法律依据。(6-7月)  2.组织开展明察暗访。由案件查处组成员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赴非法制贩毒鼠强违法犯罪活动较严重的安徽太和、利辛、湖北仙桃、河南长葛等重点地区,对制贩毒鼠强的窝点、作坊、农贸市场、供销点等进行明查暗访,发现和总结非法制贩毒鼠强犯罪活动的特点规律,研究提出打击整治和防范此类犯罪活动的针对性措施,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7月上中旬)  3.研究发布《关于清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推动清查清缴工作深入开展。(7月中旬)  4.梳理排查案件线索。研究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对近年来利用毒鼠强投毒和重大非法制贩毒鼠强犯罪的典型案件线索认真进行梳理、排查,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尚未彻底查清取缔的制贩毒鼠强的源头线索,要逐一明确破案责任单位和人员,尽快查清结案,依法严厉打击。(7-10月)  5.挂牌督办重大案件。对重大案件和跨省辖区非法制贩毒鼠强的重大犯罪案件线索,由公安部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侦破查处。选择一批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确定为公安部挂牌案件,重点督办,力争在打击非法制贩毒鼠强的源头工作上有所突破。(8-11月)  (二)企业核查组  1.组织开展杀鼠剂生产企业核查。一是进行产品质量抽检。委托各有关省(区、市)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39家生产企业库存的杀鼠剂产品进行抽样,并按计划将封存好的样品就近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或者浙江省、上海市、广东、陕西省农药检定所进行检测。各检测单位除检测常规项目外,重点检测是否含有毒鼠强等违禁成分。二是核查购销情况。重点检查原材料来源、有关进货单据和企业生产台账;调查杀鼠剂的销售情况,掌握详实的产量和产品去向。同时要求各企业建立严格的生产销售记录档案,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保杀鼠剂销售给核准经营单位。三是生产条件核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检查核实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批准证书)、农药登记证、产品质量标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检查厂房、设备和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要求,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7月30日前完成抽样,8月20日前完成检测,8月20日前完成核查)  2.进一步强化杀鼠剂产品的审批登记管理。严格执行杀鼠剂生产企业核准、生产许可(批准文号)和农药登记制度。要认真清理现有杀鼠剂产品,提高产品质量,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坚决取消杀鼠剂分装登记和生产审批,已批准的杀鼠剂分装登记不再批准续展登记,不再换发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杀鼠剂生产和登记审批水平。(6月1日取消分装登记和生产审批)  3.组织实施杀鼠剂统一标签和标识。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通知杀鼠剂企业,严格按照杀鼠剂产品标签内容及格式印制标签,并设计杀鼠剂防伪标识式样,经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会议审定后公布实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确定一家印刷企业负责统一印制杀鼠剂产品防伪标识。各杀鼠剂生产企业要向认定的印刷企业订制杀鼠剂防伪标识。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要与认定的印刷企业签定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9月1日以后生产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新标签和防伪标识,否则不得销售。对9月1日以前生产的合法产品,生产企业负责加贴防伪标识后由核准的经营单位经营。(7月10日前,完成新标签、标识的制定工作;7月20日前农业部药检所通过招标指定标识印制单位;8月1日开始印制新标识;9月1日以后生产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新标签和标识)  (三)市场整顿组  1.组织开展拉网式市场排查。全面加强杀鼠剂市场检查,建立分段、分片杀鼠剂市场管理责任制,开展拉网式排查,严格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要紧紧围绕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鼠药和危险化学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做到端窝打点、堵源截流,由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行政法规严厉查处经营毒鼠强的非法行为,彻底堵住毒鼠强的流通渠道。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追根溯源,一查到底。(7-8月)  2.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杀鼠剂单位和个人。要指导各地立即对鼠药生产经营者进行认真清理,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非法制售杀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摸清杀鼠剂经营单位底数。(7-10月)  3.组织开展核准经营工作。加强杀鼠剂经营单位的资格审查。指导地方农业、爱卫会、经贸、安生生产监督和工商部门,从当地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协调,简化手续,确保按照《通知》规定的灭鼠和鼠药采购相结合原则及时间要求,组织落实好农区、牧区和城市杀鼠剂经营单位的资格核准工作。各地要在今年9月1日以前核准一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定点经营杀鼠剂。核准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数量。获得核准的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未经核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产品。凡未取获得有关部门核准经营杀鼠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发放营业执照。制定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统一标志,允许核准经营单位使用。(9月1日以前,各省完成杀鼠剂经营单位核准工作并予以公布)  (四)化学品处理组  1.调查毒鼠强收缴情况,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共享信息系统。各省级农业、公安、工商、质检、供销和环保部门分别调查本系统现已收缴、贮存、处置毒鼠强的情况,明确毒鼠强等废弃化学品的数量、种类和存放位置、处理处置情况,并及时通报环保部门掌握汇总,同时抄报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建立起部门共享的废弃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和通报程序。(6-11月)  2.编制处理技术方案和操作技术规范。根据毒鼠强的特性比较、筛选处理技术,编制“毒鼠强处理技术方案”和相应的技术选择指南,并进一步编制“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技术指南”,作为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技术依据。组织编制处理毒鼠强设施与运行技术规范。作为所有处理毒鼠强设施应遵循的技术依据。(6月 30日完成毒鼠强处理技术方案和处理技术规范)  3.确定定点处理单位。各省级环境保护局(厅)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毒鼠强处理技术方案”和处理技术规范,筛选、推荐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和单位作为备选处理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各地推荐的处理单位进行审查,公布确定的可接收和处理毒鼠强的定点处理单位。(8月 15日各省上报收缴毒鼠强情况,推荐定点处理单位;8月 31日确认定点处理单位)  4.组织移交、处理毒鼠强。对已收缴毒鼠强的销毁处置工作,由环保部门统一负责组织进行,所需经费由省级人民政府解决。公安、工商、农业等部门应按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在环保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及时将收缴的毒鼠强移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定点处理单位予以彻底销毁。需出省处理毒鼠强的地区,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毒鼠强的转移手续,并采取妥善的防治污染措施。各定点处理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地市级环保局报告接收和处理情况及处理时间安排,按照有关处理规范处置毒鼠强。定点处理单位所在地市级环保局要对处理全过程实施监控,环境保护检测机构要对定点单位的处理过程进行污染排放和环境保护监测,防止毒鼠强的流失和处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11月 30日各地已收缴的毒鼠强处理完毕)  (五)事故救治组  1.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指导各地区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的作用,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完善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各项防范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7-12月)  2.要有计划地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查找和消除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预防重大投毒、中毒事件的发生。(8-12月)  3.指导紧急救治工作。指导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医疗器具、调查取证和卫生检验设备,确保中毒救治工作迅速有效展开。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急救知识的培训。发挥现有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中心的作用。如果发生投毒、中毒等重大安全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机制组织开展救治工作。(7-12月)  (六)灭鼠示范宣传组  1.组织实施2003年秋季全国统一灭鼠示范工作。一是确立统一灭鼠示范区。各省、区、市选择2-3个县(市)开展秋季统一灭鼠示范工作。要求在7月底将选建的示范点上报全国爱卫会和农业部。二是开展示范区鼠情监测。充分发挥乡村农技推广、草原管理和卫生防疫部门的网络优势,建立农区、牧区和城镇鼠情监测体系,准确发布鼠情信息,有效指导防治工作。三是开展科学灭鼠知识宣传,组织编写发放灭鼠技术书籍、技术挂图和音像制品等宣传资料,开展大规模的群众宣传活动,普及全民科学灭鼠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四是组织统一灭鼠行动。统一采购安全杀鼠剂和灭鼠器械,做好生物、生态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防治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配制毒饵。城市以街道、居委会为单位,农区、牧区以村、组为单位,采取统一行动,开展城市、农区和牧区统一灭鼠行动。保证组织到位、物资到位、宣传到位、责任到位。(7月各省确定统一灭鼠示范区,制定工作方案并上报,及时组织开展秋季统一灭鼠行动,10月底前完成)  2.建立绵竹毒鼠强综合治理示范点。一是开展毒鼠强综合治理宣传工作。二是全面清理整顿鼠药市场。三是建立杀鼠剂核准经营和配送销售网络。四是及时准确监测预报农村鼠情。五是完成培训科学灭鼠技术。六是组织大规模统一灭鼠行动。(7-10月)  三、宣传工作与总体安排  (一)宣传工作  宣传工作要贯穿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始终。其中几项具体任务的时间初步安排如下:  7月份配合国办文件《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清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的通告》出台,侧重宣传毒鼠强的社会危害、专项整治的部署。  7月底前完成毒鼠强专项整治各种宣传资料的编印工作。8月份开始分期分批向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村发放。侧重宣传整治政策及灭鼠知识。  7-8月份,司法解释出台后即相应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力度。  8-9月份,宣传各专题组、各地整治工作情况。  9-10月份,侧重宣传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11月份,侧重宣传整治工作成效。  (二)总体安排  5月25日以前,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审议通过《2003年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初步方案》,报送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月底-7月初,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各专题组确定具体工作计划,做出工作部署。  7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有关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清缴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的通告》,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国推开。  7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以消灭当地毒鼠强为目标,提出本地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部署实施。  各专题组从6月底开始、各省(区、市)从7月底开始,每月底向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报告一次当月工作进展情况。12月中旬以前上报各专业组和各省(区、市)的工作总结。  11月份,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组织检查各地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12月份,进行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及全国整顿办。(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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