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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互联网  200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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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广大跨区作业机手的利益,规范我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的组织和服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以及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我省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械、植保机械等在我省或到外省从事跨区作业的组织者称为安徽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  安徽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组织我省农业机械在我省或到外省从事跨区作业前必须先领取《安徽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准入证》,未领取《安徽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准入证》的不准组织我省农业机械在我省或到外省从事跨区作业。  第三条 安徽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的资格及条件:  1、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要求,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必须拥有居住地和一定的独立财产,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  3、熟悉国家及我省有关跨区作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有较强的处理人际关系和协调能力。  4、有通讯工具和必要的服务设备。  5、自觉接受当地农机部门的管理,按规定缴纳违约保证金。  6、取得《安徽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准入证》。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规定的我国境内公民、法人及社会团体可称为安徽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  第五条 安徽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的职责  1、作业前,负责考察作业地点,落实作业面积和作业价格,并与需作业方签订《代机械作业合同》。  2、组建跨区作业队,每个作业队机车规模一般为5台以上;与每台机车的车主签订《跨区作业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3、中介机构的组织者在向县农机管理部门提供每台机车入户资料及《跨区作业合同》后,方可统一领取《跨区作业证》。  4、中介机构的组织者不准向未参加跨区作业队的散机或未领取号牌的机车发《跨区作业证》。  5、负责跨区作业队的统一转移、统一调度等工作。  6、及时协调和处理转移及作业中出现的纠纷和事故。  7、非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必须兑现在《跨区作业合同》中承诺机手的作业面积和收入。  8、向机手宣传保险事宜,协助机手办理机车和人员的保险手续。  9、协助机手搞好作业期间机车的维修等服务。  第六条 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在兑现向机手承诺的服务后,依据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服[2001]101号规定,有权向机手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考虑到机手和中介机构双方的实际情况,中介服务费可以分批收取,如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等,但作业前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全部中介服务费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安徽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登记程序:  1、申请者首先应持单位或所在乡镇政府介绍信向县农机管理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安徽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表)。  2、县农机管理部门对申请者资格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组织培训。  3、申请者应积极参加县农机部门组织的农机跨区作业专业知识培训班学习。  4、县农机部门对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申请者,在缴纳违约保证金后,应向申请者颁发《安徽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准入证》。  第八条 《安徽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准入证》每年要检审一次,发现有服务质量差等行为的,县农机部门有权收回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的《安徽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准入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违约保证金中支付。  第九条 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若不再从事跨区作业的组织工作,可凭机手签字的服务情况证明到县农机管理部门领回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此时,农机部门应及时收回《安徽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准入证》。  第十条 跨区作业期间,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大跨区作业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对无《安徽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准入证》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在办理相关手续期间,其组建的作业队必须停止作业,机手的损失由中介机构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为维护我省作业市场秩序,凡外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跨区作业队)进入我省作业,必须按此规定执行,即必须到作业地点领取《安徽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准入证》方可开展跨区作业;作业期间要自觉接受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对跨区作业的统一管理和安排。  第十二条 《安徽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准入证》由省农机局统一印制,县农机局根据需要到省局领取。  附件《安徽省农机跨区作业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表人: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向机手承诺的服务内容:  跨区作业地点:  落实的作业面积:亩作业价格:  组建的作业队规模:  上述情况属实,并保证向机手承诺的内容兑现,否则愿接受处罚。(申请者签字盖章)  发布时间:2002-6-9  安徽省农机局管理处供稿(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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