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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

互联网  200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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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函〔200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根据2005年度出口配额总量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申请,现下达2005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取消坯绸和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此次下达配额量仅用于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蚕丝商品(含厂丝和其他丝),即海关编码前四位为5001—5003的商品。  二、2005年度蚕丝类商品配额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额度和2004年相关产品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三、请各地主管部门尽快将配额分配给有关出口企业,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四、有关边境省、自治区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国家重点管理商品边境贸易出口管理工作。根据我部下达的蚕丝类商品边境贸易出口配额合理安排出口,并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于2005年1月31日前报我部(外贸司)审核备案,同时抄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附件:2005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2005年度部分蚕丝类商品出口配额安排表地区蚕丝(含厂丝和其他丝)合计14700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100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500北京150天津100河北200黑龙江50辽宁200吉林50河南100山东1700青岛200海南400安徽400江苏2000浙江3000宁波300上海550广东2000广西200四川1000重庆800陕西150云南50云南(边贸)100西藏自治区50西藏(边贸)100贵州50江西50湖南50新疆50大连50(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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