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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查处的暂行规定

互联网  200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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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土[1997]99号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安局(处)、土地管理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了三条土地犯罪条款、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家强化土地管理和地保护工作的重大举措,是进一步完善土地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刑法》中的有关规定,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土地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查处的暂行规定》现将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广泛、深入地宣传《刑法》中的有关规定,预防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对触犯《刑法》的土地违法犯罪案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的受理和移送工作。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检察院、省公案厅、省土地管理局联系。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查处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土地犯罪案件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和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案件。  第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土地违法犯罪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范围,以及本规定的程序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  第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认为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土地管理部门认为相对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移送土地犯罪案件时应制作《案件移送书》,并附送有关的证据材料等。《案件移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移送和受理移送机关名称;  (二)案件移送书的编号及签发日期;  (三)相对人的基本情况;  (四)案件移送的理由;  (五)案件的有关材料、数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对土地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及时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的,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移送机关,并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退回移送部门。  第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移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件,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将查处结果通知移送的土地管理部门。  第八条 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土地犯罪案件,需土地管理部门配合时,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土地犯罪案件,经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属于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应将案件及时移交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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