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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互联网  200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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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和农业部《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中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相关环节进行扶持,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不断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和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实行合同管理,其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的原则,充分发挥省级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补助比例及补助额度要与产业化经营受益农户数挂钩。  第四条 纳入扶持范围的龙头企业和所申报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补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龙头企业新产品开发能力强,产品的质量、技术含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大、示范性强,与农民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及其他合作方式收购基地农户产品,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四)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技术含量高,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对优化农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连接紧密,有一定工作基础。  (六)符合条件的省外、境外资金投资我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五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龙头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补助、原料基地建设补助和贷款利息补助,以及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补助;  (二)龙头企业对农产品进行精深加工,创立优质品牌补助;  (三)组织和开展优质农产品展示,促进农业合作与交流补助;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设施和培训补助;  (五)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规划、产业化项目库建设、省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和认定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安排使用,并授权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管理。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计划和对专项资金补助进行审批,报告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实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市(州、地) 审核、省级审批。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龙头企业(境外省外投资我省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由市(州、地) 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审批后除贷款利息补助外,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与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和龙头企业签订执行合同。  第八条 专项资金合同执行期间,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管理工作。合同执行单位要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合同执行结束后三个月内,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或委托市、州、地有关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实行拨付制,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条 合同执行单位和市、 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执行情况和资金决算。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州、地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要按合同约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任务或未通过检查的,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有权追回专项资金补助,且合同执行单位次年不得再申请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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