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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与省财政厅联合发出甘财农发〔2005〕27号通知,印发了《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 《细则》共分总则、补贴对象、标准和种类、补贴资金的申报、实施程序、管理与监督、附则等6章24条,同时以附件形式公布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和“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提货单”格式。 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机装备水平,优化装备结构,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和省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财政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和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确定的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或农机服务组织,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单台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省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示范推广应用新型先进机具,补贴比例可适当提高。具体补贴比例由省农机局根据当年相关情况确定。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以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作业机械和对增加农民收入有促进作用的牧草、马铃薯等产业作业机械为主。 重点补贴机具种类: (一) 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 农田作业机械,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 粮食及农副产品产后处理机械; (四) 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 第七条 根据中央及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农业部、财政部制定并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制定并下达年度《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八条 各市(州)按照省上安排,由财政、农机联合组织推荐实施县,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推荐遴选实施县,并确定补贴资金规模。各实施县根据《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县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资金配置、补贴机具种类、工作进度安排及要求等,由市(州)财政部门、农机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局。 第九条 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对各实施县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各实施县按照批复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经审核批复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省农机局为确保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依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建立当年《甘肃省支持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省农机局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采用竞争择优筛选的办法,以《甘肃省支持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为依据确定补贴机具类型、生产厂家、机具价格、供货方等。 第十一条 各实施县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向农民公布补贴专项实施范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 第十二条 实施县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件2),并将本县的补贴购机情况汇总上报省农机局审定,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三条 省农机局根据各实施县的汇总结果,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机者向供货方购机,购机时农民应提交购机补贴协议、提货单、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供货方凭购机发票复印件、提货单、购机农民身份证复印件、购机登记表等相关手续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核实后报省农机局审核,省农机局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省财政负责审核结算。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工作监督,确保财政支农政策落实到位和补贴资金使用安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补贴购机申请、机具名称、型号、数量、补贴金额、统一编号及购机补贴协议等。供货方负责在补贴机具显著位置上做出财政补贴机具字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 省农机局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并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条 购机者应自觉履行购机补贴协议的承诺,主动接受农机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抗灾救灾、跨区作业等农机社会化服务。严禁倒卖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 第二十一条 实施区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须在当年10月底前将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及各级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农机局和财政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设立市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各地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甘农机计〔2004〕28号)同时废止。(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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