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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发[2004]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大力推动和扶持下,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促进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起步晚、规模小,还很不适应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国内外农业竞争的需要,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为此,特就加快推进我区农业产业化进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我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目标 从2004年起,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落户南宁,这既为加强我区与东盟各国的农业合作创造了良好条件,但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启动后将取消以农产品为主的6000项产品关税,我区农业发展也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组织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是发挥区域优势,应对国内外农业竞争挑战的必然选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大力抓好特色农业、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要不断完善“公司+农户”等组织形式,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增强农民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能力,促进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今后5年,全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标是:农产品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得到快速发展,全区基地产品销售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总收入的60%以上,带动一半以上农户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域;自治区重点培育100家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培育发展1000家农业企业成为区域性产业化骨干企业;培育发展10个自治区级农产品行业协会,500家上规模、上档次、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和区域性骨干龙头企业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优质农产品市场占有率明显提高,农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二、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体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上连市场、下联农户,既是市场竞争中最活跃的因素,又是当前维系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要把农产品加工、销售与农户家庭经营联结在一起,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村公共服务联结起来,提高农村城镇化、工业化程度,提高农业的组织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从而实现城乡的协调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性障碍。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是指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的农业企业、农产品市场、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业合作社、各类农业中介组织等。当前,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体系的工作重点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和《广西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2003-2007年)》确定的总体思想,细化方案,落实措施。 自治区每年认定一批重点龙头企业,各市、县也要筛选认定一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重点培育和扶持,构建区域性骨干龙头企业群。今后,申报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是市级或行业重点龙头企业。要大力发展民营农业龙头企业,不断提高民营经济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比重。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要选择部分发展潜力大、竞争能力强、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引导他们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兼并联合,组建一批产值10亿元以上,具有竞争实力的集团公司,积极引导其向跨国公司方向发展,成为开拓国内外市场的核心企业。 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组建行业协会,使其成为协调行业内部经营行为、加强行业内联合与合作、搞好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市场竞争力、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农村新型组织。 要大力培育发展农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直接参与产业化经营的程度。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和经纪人牵头建立一批农业合作社,鼓励龙头企业带动一批农业合作社,鼓励供销合作社改制成一批农业合作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成一批区域性农业合作社,支持科研教学单位和技术推广机构领办一批行业协会和农业合作社。事业单位职工创办或领办农业合作社的,在原单位享受的待遇不变。 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把农产品加工、集贸市场建设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引导农业企业、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中心镇和工业区集中。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化组织多渠道融资,搞好资本运营和资产重组,迅速壮大经济实力。对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带动农民实行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吸纳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有突出成绩的产业化经营组织要给予奖励。 三、发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带动作用,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 要充分发挥产业化经营组织在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中的主体带动作用,引导和帮助基地农民改变传统生产习惯,走标准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的路子。要督促产业化经营组织开展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GMP(良好操作规范)、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农产品食品”方面的标准认证工作。在今后5年内,自治区和各市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农户80%以上要按标准化要求生产农产品。要切实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的宣传和培训,重点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程和合格评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要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支持产业化经营组织设置检测机构,完善农产品检测检验手段,监督产业化经营组织搞好自检,对产业化经营组织的生产基地通过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的要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各级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支持建立植保专业合作社,树立一批生态合作社样板,从源头把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关。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要为产业化经营组织,特别是农业合作社的基地农产品标准化认证提供咨询和申报服务,简化手续、减免费用;大型超市、专业市场要逐步设立绿色食品专柜,制定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为安全食品开辟绿色通道。 各地要认真研究国际农产品质量标准调整动态,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技术壁垒和提高我区农产品竞争力的办法、措施。要突出区域特色,实行基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建立一批与国际质量标准接轨、通过国际质量认证的农产品出口生产加工基地。 四、打造龙头企业品牌,努力提高优质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农产品品牌化意味着农业标准化,意味着品牌农产品在市场上的 “信用度”。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今后农业的竞争必然是品牌的竞争。我区农产品要在国内外市场具备足够的竞争力,走品牌化之路是一个根本性的方向。今后5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着力打造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自治区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必须是有注册商标的企业,向国家推荐的重点龙头企业和申报国家扶持的龙头企业原则上是被认证为广西著名品牌的企业;财政扶持的重点要促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树品牌,注重打响广西“生态品牌”、“特色品牌”、“原产地品牌”;在认定的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每年要重点扶持5-10家打造成知名品牌,通过实施“主品牌+副品牌”引导同类龙头企业强强联合,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从2004年开始,产值跨越10亿元的重点龙头企业,要给予重奖,促其做成全国驰名品牌。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品牌农产品的宣传。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品牌宣传,自治区、市、县新闻媒体都要给予优惠;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西著名商标的龙头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奖励。要强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和品牌产品的标准化管理,带动全区农业标准化生产,自治区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必须全面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有关标准,各市、县也要相应引导培育一批生态、特色农业产业化品牌龙头企业。城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组织农产品的产、供、销,率先树立广西绿色农业品牌。要强化市场准入制度,获认证的品牌龙头企业及其产品优先进入市场,鼓励品牌龙头企业到国内外展示、展销品牌产品,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要给予奖励。 五、培育农产品营销主体,完善市场流通服务体系 要培育发展市场流通主体,重点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农产品市场流通协会,鼓励乡及乡以下建立农产品流通合作社,大力推行“协会+合作社+农户”的营销方式。要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逐步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鼓励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农产品营销活动,开展对广西名优农产品促销、展销、宣传等活动以及相关培训活动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贴。 要加快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在大宗农产品主要产区和重要集散地建设农产品市场,重点在畜牧、蔬菜、水果、蔗糖、粮油、水产、桑蚕、林产、中药材、花卉等十大产业主产区培育和建设一批辐射区内外的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逐步发展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花卉拍卖市场、租赁市场。新建的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被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产品专业市场,免收3年集贸市场管理费,为区内外各种流通主体进入广西农产品市场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要建立广西农产品网上虚拟市场,建设好广西农业信息网、桂农网,创办农产品网上交易市场、农产品销售的网上超市等,构筑农产品生产者与市场、消费者的快捷联系平台。 六、完善农业产业化利益联结机制,确保企业增效与农民增收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是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一体化,是农户与产业化经营组织利益的一体化。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是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保障。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引导产业化经营组织大胆尝试,建立长期、稳定、“双赢”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龙头企业采取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形式,密切双方的利益关系。鼓励通过提供生产基金或预付定金、优惠供应良种、赊销生产资料、技术培训与指导、产品储运与加工销售、资金的承贷转贷等方式,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树立互利互惠、长远发展的利益关系。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企业和农户的法律意识,强化诚信理念,支持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并兑现合同。今后,申报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业企业必须是实行“订单农业”的企业,对实行“公司+合作社+农户”经营方式的重点龙头企业优先给予扶持。农业合作社要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经营行为,坚持对内服务、对外公平竞争、合法经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积累、分配制度,把增加社员收入作为首要任务。 要建立和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一是建立风险调控基金,基金来源可以由企业(合作社)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扣拨一定比例计提的风险金,也可以由企业(合作社)与农户共同逐年提取,有条件的地方财政也可每年拨出一定额度资金与企业共建风险基金。二是实行农业保险,将由农业经营者独自承担的全部风险损失,分散给各个投保人,从而提高单个农户抵御风险的能力。要积极探索政策性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可对龙头企业带动的种养业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三是探索发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功能,通过期货交易避免农产品跌价损失,避免经常出现货款不兑现的“打白条”现象,用契约保证生产者的利益。 七、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扶持力度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整合由各部门掌握的财政支农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支农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的作用。今后,用于农业标准化建设、种子工程、优果工程、农业(水产、畜牧、林业)技术推广、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扶贫资金,要逐步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用于农业基本建设的投资、水利基金、水利专项资金,优先投向与农业产业化基地配套的项目;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扶持的高新技术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申报和安排;“科技三项经费”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市、县人民政府要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把国家和自治区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产业化经营组织。各级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工作。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农业合作社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开展直接为农民服务为主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会同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 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农业银行要按照常规贷款和专项扶贫贷款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贷款规模计划可优先安排;农村信用社要推行农户联保贷款方式,扩大基地农户贷款证的发放,推广小额信贷,积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建设。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如资金不足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积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民间组织组建形式多样的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建立“银、企、农”风险共担机制。自治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要增加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积极探索财政注入专项资本金的产业化贷款担保体系,加强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参与扶贫开发,对以“公司+农户”等组织形式在贫困村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所需的种苗、技术培训及相关的基础设施等配套项目优先安排扶贫专项资金,所需要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优先安排扶贫贴息贷款。 改善用地管理。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要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自治区或地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障其建设用地指标。农业龙头企业直接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采用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土地。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及其农户用于种植、养殖及其配套的简易交易场地,只要土地不永久性固化,均视同农业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农户依法有偿向产业化经营组织转让承包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推动资本经营。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推行法制化管理,为企业国际化、提高竞争能力打下基础;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实施资本运营整合现有资源,迅速扩大企业规模;支持龙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改制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证监部门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 鼓励外来投资办企业。充分利用中国-东盟博览会在南宁举办的契机扩大对外开放,从2004年开始,凡是区外到我区兴办农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核,属于产业化经营的要优先给予财政、信贷支持,享受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在我区有贷款的要优先给予贴息。 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意识,切实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和农村工作中一件带有全局性和方向性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办事机构,落实专职人员,日常经费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农业产业化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一)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各有关部门要细化涉及到本单位、本部门的政策,使其更具操作性。要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将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广大农民。 (二)认真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广西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2003-2007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公布实施,区直有关单位要围绕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通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形成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合力。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汇总重点龙头企业建设项目,分解推荐给区直有关单位,由区直有关单位给予支持或提出意见。各市、县要根据自治区的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地编制并实施本区域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形成全区上下一致,齐抓共管,协调发展的态势。 (三)表彰和培育先进产业化经营组织。产业化经营组织是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要形成表彰奖励先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制度,每年表彰奖励一批成绩突出的产业化经营组织。被评为自治区先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为自治区后备重点龙头企业给予培育和扶持,达到重点龙头企业标准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认定。对为维护农民利益作出巨大努力的企业,可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经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核准,给予奖励,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调动更多的农业企业投入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奖励资金免征所得税。 (四)培养和吸引高层次科技、管理人才。各地要制定措施,鼓励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科技、管理人才,逐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要加强对产业化经营组织负责人的培训,通过培训、进修等多种形式,培养高素质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家群体,培养一批懂经营、善管理、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家。 (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监督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不断总结新经验,宣传推广好的做法;要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全区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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