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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互联网  200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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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发[2004]13号  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了一定的发展,在联结农户、企业和市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农业发展的阶段性变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任务还不相适应。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从事某项专业生产或经营的农民在自愿基础上联合建立的,以发展专项产品产业化经营和对成员提供服务为宗旨,以维护成员利益、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主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实体。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按统一标准进行生产,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有助于扩大生产和营销规模,做大做强区域性特色优势产业;有助于在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起对双方都有利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普及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提高农业的生产水平和农民素质;有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经营体制和组织制度的重大创新,是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力量,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现实途径,是政府指导农业、服务农民的新的渠道,对于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是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客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引导扶持其发展作为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放在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以利益为纽带,坚持自愿、民主和多种形式组建要求,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农业综合效益,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的联系,繁荣农村经济,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我省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要普遍建立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争取有30%左右的农民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50%左右的主要农产品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工和销售。  (二)基本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得改变土地农民家庭承包权,不能侵犯农民承包土地的受益权,坚决防止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名,将农民财产集中归大堆的错误做法。  坚持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实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农民可以加入一个或同时加入几个合作经济组织。既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又不搞强迫命令、行政捏合,更不能干扰、刁难甚至随意解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以民办为核心,以利益为纽带,以章程为依据,按照“责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要求,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机构民主选举,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对内以服务为宗旨,对外追求经济效益,实现成员利益的最大化,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让农民真正享受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  坚持因地制宜,多形式发展的原则。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发展。在组建形式上,可以是农民自办,可以是技术服务部门、供销社等与农民联办,也可以是村、社干部、种养大户、加工企业、运销大户与农民联办。在组织类型上,可以是专业生产合作社,也可以是协会。在服务内容上,可以是单项的,也可以是多项的、综合的;可以是技术信息服务型,可以是加工、销售型,也可以是集服务、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综合型。在利益联结上,可以是松散型的,也可以是紧密型的。在发展模式上,可以是龙头企业办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是合作经济组织办龙头企业,也可以是“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多种模式。要坚持边发展,边规范,在发展中逐步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  坚持积极稳妥发展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选择,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引导和扶持。但在具体形式和发展进度、规模方面,要由农民自主决定、自我选择,切忌行政包办干预和强迫命令。要遵循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扶持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的自助服务组织,其兴起和发展,离不开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一)确立法律地位。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其形式和从事的主要服务活动,可以在民政部门作为社团法人进行登记,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农村合作组织”法人进行登记,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经营活动。登记时不受场地、资金、活动范围等条件限制,只要农民自愿加入、有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组织机构的,就准予登记发照。注册登记应简化手续并加快办理。认缴的注册资金可分年度到位。登记、发照和年检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注册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二)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各级政府要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向农民传递产销信息、推广生产技术、实施扶持措施的重要渠道和网络,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调查、特色产业发展、行业协调与自律等方面的助手作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种子工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扶贫攻坚等农业项目的申报实施主体,予以立项支持。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并逐年增加。今年,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共安排400万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作为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扶贫开发的一个重点。要将符合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条件的农民合作专业经济组织纳入支持范围。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支持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开发和推广;支持专业合作组织开展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纳入全省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和信息网络建设规划,给予扶持;对大型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和流通环节的仓储等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的财政贴息支持。金融部门应积极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四)给予税费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的服务活动,按农民自产自销、自买自用对待,不收取税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民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农产品运输检疫和苗木运输办证等,要简化手续,降低收费。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宗鲜活农产品运销比照省内专业运输公司的优惠幅度给予减征。  (五)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我省各级各类科研人员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允许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按《章程》规定分红;对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科技人员,在晋级、加薪和评优中予以优先。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经农业、人事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可依其工作实绩评聘相应的职称。  四、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积极做好引导兴办、扶持发展、保护权益等方面的工作,优化环境,搞好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一)加强宣传,搞好培训。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力度,宣传合作经济知识,宣传合作经济组织的先进典型,在全省上下形成鼓励、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分层对主管农业的领导、乡村干部、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及农户进行培训,普及合作经济知识,培养、造就一批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骨干队伍,引导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二)抓点示范,典型推动。省市县各级都要选择一批产业特色优势明显、工作有一定基础、不同产业和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试点,培育典型。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掌握发展规律,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三)搞好服务,引导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满腔热情地引导、帮助,为其提供适时有效的信息服务、技术帮助、权益保护等服务。要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性《章程》,帮助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要在多样化发展的同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生产型合作为主向加工销售合作为主转变;由松散型合作向紧密型合作转变;由单项合作向多向合作、一体化经营发展。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地方,要适时引导同一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联合起来,组成联合会(社)或行业协会,扩大实力和影响,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维护农民利益。  (四)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工作的领导,农业主管部门要牵头抓好指导和管理工作。供销、乡企和科协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密切配合,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计划、财政、科技、扶贫、工商、地税、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各市县要根据省上的意见精神,制定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发布日期:2004-2-11(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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