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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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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科教发[2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厅(局、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局(委员会):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建设部决定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简称为“阳光工程”)。现就实施该项工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是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农民就业能力、增强我国产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对做好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农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和建设部门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各部门要按照“政府扶持、齐抓共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好转移培训的各项工作。各级财政要根据中央要求,安排专门的培训资金。  二、实施阳光工程的总体要求  为加强阳光工程的组织领导,在农民工培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下,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成立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指导小组,负责对各地组织实施阳光工程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各地在党委、政府统筹领导下,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决策机制,明确各部门的任务,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成立相应的办公室,牵头部门由地方政府确定。  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是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公共财政支持开展的非农职业技能示范性培训。培训项目以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为重点,坚持跨地区流动和就地转移相结合,通过订单培训形式,面向社会招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培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培训单位要保证受训农民转移就业。由农民自由选择培训单位、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财政补助资金直接让农民受益。为做好阳光工程的实施工作,六部委制定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各省根据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本省的项目管理工作,通过该工程的实施,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全面开展。  请各省于2004年4月5日前将阳光工程办公室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E-mail地址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三、做好培训基地认定工作  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省根据国办发(2003)79号文件要求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见附件2),抓紧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并于2004年4月底前将培训基地汇总表(见附件3)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四、做好2004年项目申报工作  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各省情况确定了2004年各省开展示范性培训任务(见附件4)。各省根据《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原则上以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为主,组织申报工作,并于2004年4月25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和任务分解汇总表(见附件5)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邮政编码:100026  电话:(010)64193089、64193019  传真:(010)64193089  E-mail:yggcbgs@sina.com  农 业 部       财 政 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建 设 部  二ΟΟ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管理,规范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和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为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为目标。培训单位应努力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受训农民转移就业。培训要尊重农民意愿。  第三条: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当前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四条:阳光工程培训项目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辅助开展引导性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当前的培训重点是家政服务、餐饮、酒店、保健、建筑、制造等用工量大的行业的职业技能。第三章项目申报与下达  第六条: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各省农村劳动力情况、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情况、已开展的培训工作情况以及地方用于培训的资金情况,确定各省的示范性培训任务,具体的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以地方为主。  第七条:各省根据下达的示范性培训任务,组织本省的申报工作,确定项目实施县,安排培训任务。  第八条:项目实施县面向各类培训单位,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项目招标。  第九条:申报培训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十条:具备条件的培训单位向本县的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明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就业去向、收费标准等内容。各县择优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各省汇总后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对已批复下达的项目,一般不要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报经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同意,并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第四章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加强项目监督检查,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就业效果。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签订任务合同,明确职责,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要重点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财政扶持资金足额补助到农民身上。  第十三条:培训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对项目实施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培训和转移就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培训台账说明受训农民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和家庭住址,转移就业台账要说明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要紧紧围绕农民就业技能,科学设置培训课程,精心编制培训方案,强化培训管理,加强就业衔接,提高培训转移就业率。  第十六条:培训单位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教材建设,选用或开发适合农民短期技能培训和就业特点的教材。  第十七条:培训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培训单位每季度须向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县情况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全省情况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  第十八条: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承担项目的培训单位名称和培训任务,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实行政府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培训工作,地方财政扶持资金与中央扶持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再由省级财政结合本级安排的资金逐级下拨,补贴给受训农民或培训单位,培训资金不切块给各部门使用。  中央财政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培训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兵团;安排中央直属垦区的培训资金,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农业部,再由农业部下拨到垦区。兵团和垦区将中央补助的资金和本级安排的资金补贴给受训农业职工或培训单位。  第二十一条:财政安排的专项培训补助资金要直接让农民受益。可以采用培训券方式,也可以通过培训单位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来实施。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培训单位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鉴定开支,不得用于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工作经费。鼓励各地根据地方特点创造有效的补贴模式,确保参训农民直接受益。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培训项目验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原则上由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验收,上级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验。  第二十三条: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批复的培训计划和任务合同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农民培训台账、农民转移就业台账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具体的检查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汇总本省的项目检查验收情况,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抽验。  第二十五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将严肃查处。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附件2: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原则意见  为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集中一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顺利开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定原则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农村劳动力主要输出地为重点;  (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  (三)贴近农村,方便农民;  (四)培训单位自愿申报。  二、认定条件  申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五)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六)愿意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下,积极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  三、认定程序  (一)各县阳光工程办公室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二)自愿申报认定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向阳光工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三)各县阳光工程办公室接受教育培训单位申请后,要在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组织专家公开、公平、公正评审,评审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将评审结果报省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四)省、地直属的教育培训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申请认定。  (五)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公布通过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名录。  四、管理与处罚  (一)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的管理。  (二)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应在政府和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三)被认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可以申请使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政府扶持资金,并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  (四)对2年以上不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或违反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有关政策、规定和政府扶持资金使用原则的培训单位,要取消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资格。  各省阳光工程办公室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具体认定工作以县为主开展。  附件3:  _____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汇总表序号培训基地名称培训基地性质培训基地所在地主管部门转移培训特色专业年培训能力转移就业能力基地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备注   注:(1)培训基地性质填写公办还是民办;(2)培训基地所在地填写所在的县名,在地级城市的填写地级市名;(3)年培训能力填写每年能够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数量;(4)转移就业能力填写每年可实现的转移就业的人数;(5)此表各地用Excel格式上报。  附件4:2004年阳光工程各省示范性培训任务省  份培训任务数(万人)河南17四川16湖南16安徽16江西15重庆15湖北15河北13吉林12黑龙江10山西10江苏10山东10内蒙古8广西8贵州8云南8陕西8辽宁5甘肃5青海5浙江4福建4宁夏4新 疆3海南2黑龙江农垦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总计250  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西藏2004年没有安排示范性培训任务。  附件5:  _____省2004年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分解汇总表序号县(市、区)培训单位培训人数培训岗位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备注   注:此表各地用Excel格式上报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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