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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互联网  200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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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业  部  文  件 农财发〔2002〕19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乡镇企业)厅(委、局)、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  为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央财政安排了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根据《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我们制定了《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日  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根据《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对龙头企业等相关环节的扶持,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不断提高农业总体效益和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财政扶持资金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和财务司共同负责农业产业化项目组织管理工作。财务司负责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管理;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编制项目指南,提出年度预算建议,并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向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并承担本地区项目管理工作。中央直属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经当地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龙头企业和所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龙头企业新产品开发能力强,产品的质量、技术含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二)龙头企业带动力大、示范性强,与农民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及其他合作方式收购基地农户产品。  (三)龙头企业所报项目技术含量高,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对优化农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相连接,并且有一定工作基础。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核后上报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抄报农业部财务司。  第八条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和财务司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后批复立项,并与省级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项目执行合同。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省级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提出验收申请,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会同财务司(或委托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活动以及农业新品种的推广应用;  (二)龙头企业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创立优质品牌;  (三)组织和开展优质农产品展示,促进农业合作与交流;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设施和培训。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由农业部按规定程序拨付,专款专用。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经财政部同意,可提取项目管理费。由农业部统一用于项目的前期准备和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向农业部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决算。农业部财务司、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和各级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农业产业化项目要在项目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未按项目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农业(产业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产业化 项目 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审计署农林水审计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本部发送: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农业部办公厅 2002年7月12日印发(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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