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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混配的四个原则

中华园林网  2006-11-25    

农药合理混配,可以提高工效,扩大使用范围,兼治几种害虫,减少用药量,降低成本,提高药效,降低毒性,减缓害虫对药剂抗性等。不能混用的两种农药混配在一起。除此之外,还要有使用经验。或经过试验证明而不会产生不良副作用,才能在大田使用。在混配农药时,必须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不应影响有效成分的化学稳定性。农药有效成分的化学性质和结构是其生物活性的基础。混用时一般不应让有效成分发生化学变化,影响其有效成分分解失效。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类农药对碱性比较民敏感,菊酯类杀虫剂和二硫代氨基酸类杀菌剂在较强碱性条件下也会分解。酸性农药与碱性农药混配后会发生复杂的化学变化,破坏其有效成分。有些农药品种虽然在碱性条件下相对稳定,一般也只能在碱性不太强的条件下现配现用,混配后不能放置太久。   二.不能破坏药剂的物理性状。两种乳油混用,要求仍具有良好的乳化性、分散性,湿润性,展着性能;两种可湿性粉剂混用,则要求仍具有良好的悬浮率及湿润性、展着性能。这不仅是发挥药效的条件,也可防止因物理性变化而失效、碱效或产生药害。如果混配后成分结晶析出,药液中出现分层、絮结、沉淀等都不能混用。   三.农药混配价格要合理。农药混用讲究经济效益,锄了使用时省工,省时外,混用一般应比单用成本低些。较昂贵的新型内吸性杀菌剂与较便宜的保护剂杀菌剂混用、较昂贵的菊酯类农药与有机磷杀虫剂混用,都比单用的成本低。   四.注意混配药剂的使用范围。在混配农药时,都应明确农药混配后的使用霏微与其所含各种有效成分单剂的使用范围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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